定義: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適用范圍: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適用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操作流程:項目預算 > 意向公告 > 代理協議 > 采購文件 > 招標公告 > 評審 > 中標公告 > 簽訂合同 > 履約驗收
定義: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適用范圍:因特殊情況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操作流程:項目預算 > 意向公告 > 代理協議 > 采購文件 > 投標邀請書 > 評審 > 中標公告 > 簽訂合同 > 履約驗收
定義: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適用范圍:因特殊情況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操作流程:項目預算 > 意向公告 > 代理協議 > 磋商文件 > 競爭性磋商公告 > 評審 > 成交公告 > 簽訂合同 > 履約驗收
定義: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適用范圍:因特殊情況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操作流程:項目預算 > 意向公告 > 代理協議 > 談判文件 > 競爭性談判公告 > 談判 > 成交公告 > 簽訂合同 > 履約驗收
定義: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適用范圍:因特殊情況采用詢價方式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操作流程:項目預算 > 意向公告 > 代理協議 > 詢價通知書 > 詢價公告 > 評審 > 成交公告 > 簽訂合同 > 履約驗收
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適用范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操作流程:項目預算 > 意向公告 > 論證 > 公示 > 協商 > 簽訂合同 > 驗收